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松原市关于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办理有关事宜的公告
添加时间:2023-03-05 02:36:30

  为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办理工作,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,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,最大限度满足市场运力需求。根据出租汽车客运相关法律法规,现将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办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
  1.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经营期限届满的,经营者应当提前30日向许可机关提出终止经营申请,依法办理相关手续。

  2.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,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或变更经营者(转让)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,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许可方式、许可条件等决定是否准予运营许可。

  3.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运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,视为自动终止经营,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。

  4.截至2023年4月30日,将不再受理超出有偿使用期的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变更经营者(转让)申请及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申请(不可抗力除外)。